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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1187曹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春东、孙海桥、孙威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阳,贺春东,孙海桥,孙威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曹阳,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贺春东,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生。被执行人孙海桥,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孙威威,男,汉族,1979年8月3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517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曹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春东、孙海桥、孙威威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春东、孙海桥、孙威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贺春东、孙海桥、孙威威银行存款128482.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审判员  毛建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