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袁志刚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嘉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志刚,邵阳市嘉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39号申请执行人:袁志刚,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新邵酿溪镇。被执行人:邵阳市嘉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三八亭建设局门面。本院在执行袁志刚与邵阳市嘉富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莲审判员 贺宏斌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