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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恢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荆广江、王淑芹、刘军驿与南少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广江,刘军驿,王淑芹,南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荆广江,男。被执行人:王淑芹,女。申请执行人:刘军驿,男。法定代理人:李英,女。被执行人:南少山,男。申请执行人荆广江、王淑芹、刘军驿与被执行人南少山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开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573557.8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少山的银行存款573557.8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