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储著忠与殷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忠,殷世玉,储著忠,殷世玉,储著忠,殷世玉,储著忠,殷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175号原告:储著忠,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玉生(储著忠的父亲),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殷世玉,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忠与被告殷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忠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著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储著忠负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