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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储著忠与殷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著忠,殷世玉,储著忠,殷世玉,储著忠,殷世玉,储著忠,殷世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175号原告:储著忠,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玉生(储著忠的父亲),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殷世玉,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著忠与被告殷世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储著忠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著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储著忠负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