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干流堤防工程第十三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6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1101765179970M。法定代表人张魁星,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聚才路500号华星创业大厦A座11楼,组织机构代码:253921473。法定代表人蒋文龙,经理。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干流堤防工程第十三标项目经理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大众橡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第一水电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干流堤防工程第十三标项目经理部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71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5100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