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5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董喜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董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808号申请执行人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法定代表人李三元,任村委主任。被执行人董喜才,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巴公镇。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董喜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619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董喜才在2016年10月12日前支付原告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场地租赁费(2013年度)10300元;二、其他双方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58元,原告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泽州县巴公镇北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董喜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董喜才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0300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525执808号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执行55元,确定由被执行人董喜才负担,且已交纳。审判员 翟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