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二元化工有限公司、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二元化工有限公司,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二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强容路11号。法定代表人:满鲁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旺高工业区蓝天创业园4区1、2、4、6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红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的柳州市二元化工有限公司与贺州市升腾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