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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程腾、李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腾,李健,刘静真,衡水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40号申请执行人程腾,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健,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静真,女,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衡水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府前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静真,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冀1102执1468号申请执行人程腾被执行人李健、刘静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衡水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程腾与被执行人李健、刘静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15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第三人衡水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中显示该公司为股东刘静真出资500万元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出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衡水建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2016)冀1102执14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