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执40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翁义明、唐自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义明,唐自新,徐生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40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义明。被执行人唐自新。被执行人徐生权。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翁义明与被执行人唐自新、徐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34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已办理冻结手续;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唐自新在其住所地有住宅一套,因土地性质系集体所有,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生权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唐自新、徐生权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522浙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