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段玉领与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玉领,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段玉领,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白治峰。申请执行人段玉领与被执行人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达劳人仲裁字【2016】第4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建生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周学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