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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4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丽敏、石家庄市鹏辉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敏,石家庄市鹏辉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4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敏,女,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存,系上诉人姑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鹏辉纺织有限公司,住址:深泽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群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宁,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晓省,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丽敏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鹏辉纺织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28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条对《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提起仲裁的期限进行了修改。上诉人的诉请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中断的情形?上诉人诉请的各项补偿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重审时予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泽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丽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郝东霞审 判 员  薛金来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