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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孙玉乾与滕建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乾,滕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孙玉乾,男,1950年2月,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执行人滕建生,男,1973年3月,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玉乾与被执行人滕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滕建生履行的鞭炮款124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孙玉乾。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