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辉与海宁金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消费性合同2017民初94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辉,海宁金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940号原告:何辉,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海宁金岚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王炎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何辉诉被告海宁金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何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2580元,赔偿7740元,合计10320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于2015年11月23日在天猫商城“totgg旗舰店”购买了“进口美利奴羊剪绒大衣女皮衣一体短款海宁狐狸毛领女士皮草外套”,付款金额2580元,拍下付款当天页面显示原价8680元,今天促销特价2580元。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另外,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规定:《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是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前款所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很明显,商家在11月23日促销活动七日之内的价格是2580元,并没有销售过8680元,故是典型的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费退一赔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辉就其与被告海宁金岚服饰有限公司因购买“进口美利奴羊剪绒大衣女皮衣一体短款海宁狐狸毛领女士皮草外套”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关系,已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本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16)粤0113民初984号。经查,该案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材料与本案一致,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粤011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何辉的全部诉讼请求。现何辉就同一事实、相同的法律关系,再次提出相同的诉讼主张,显然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