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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本强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2063号被执行人:唐本强,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唐本强盗窃罪罚金一案,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琪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