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崔文斌抢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兵,崔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11号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兵(被害人),男。被执行人崔文斌,男。被执行人崔文斌抢劫罪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505刑初5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人崔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8日起至2022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崔文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兵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零三百零八元二角九分。(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履行,从证人张亚莉处扣押的人民币四千元赔偿原告人王新兵)。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崔文斌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公安机关提取的犯罪工具刀一把,予以没收;从证人陈芬辉处调取的金项链一条,发还被害人王新兵;从被告人崔文斌处扣押的手机一部和绿色皮鞋一双,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被执行人崔文斌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交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6308.2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崔文斌身份信息通过全国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遂委托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再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26308.29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兵(被害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事项委托函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05刑初5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杭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