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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宋文杰、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杰,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杰,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宋文杰与被执行人青岛通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审结,该案(2016)鲁0213民初4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42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果逾期履行义务,则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