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大贵、魏国强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嫩江县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刘大贵,魏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刘大贵,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魏国强,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嫩江县宝马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大贵、魏国强买卖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延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