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白利民、任文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利民,任文强,张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04号申请执行人白利民,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任文强,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张云芳,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利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文强、张云芳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4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