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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祥、嵊州市东波电器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祥,嵊州市东波电器有限公司,杜剑东,马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祥,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波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0131-X),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雅致村象鼻61号。法定代表人:杜剑东。被执行人:杜剑东,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马莉,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王志祥与被执行人嵊州市东波电器有限公司、杜剑东、马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志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归还代偿款309853.4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马莉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剡湖街道西绣衣坊路8号401室的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盼  盼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