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康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东新区水湾路2号柳东标准厂房2号配套办公楼311号。法定代表人夏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蒙小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康峰,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立案执行的广西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康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康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