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竹陕英、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陕英,裘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7号申请执行人:竹陕英,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裘立峰,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竹陕英与被执行人裘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竹陕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竹陕英与被执行人裘立峰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琦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