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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吴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吴昌平,吴烂头,吴国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南��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04-714号,组织机构代码:85866482-8。负责人:陈跃,该单位行长。被执行人:吴昌平,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吴烂头,男,1951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吴国水,男,198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昌平、吴烂头、吴国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新恒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吴烂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新开支行银行存款20215.43元,被执行人吴昌平、吴烂头、吴国水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吴昌平、吴烂头、吴国水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借款19706.6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吴昌平、吴烂头、吴国水无其他车辆、股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涂夏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