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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之兰与马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之兰,马军,刘之兰,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刘之兰,女,汉族,1962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62********,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贝鸟语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3011979********,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前进东街一巷*栋*号。申请执行人刘之兰与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之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0213元,已执行0元,尚有20213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马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兵0601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之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