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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长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忠,张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292号被执行人张长忠,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长忠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张长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长忠已退赃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暂存于如皋市监察局二十万元,暂存于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泉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2017年4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张长忠、胡克飞名下座落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建佳园198幢102室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与被执行人妻子胡克飞进行了谈话,其明确表示现被执行人张长忠在服刑中,无经济收入。该被查封房产现由胡克飞、张长忠母亲、儿子居住生活,系唯一住房,无法处置。其他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