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马步胜、刘英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步胜,刘英仙,吴纪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305号申请执行人马步胜,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刘英仙,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吴纪洲,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任丘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步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英仙、吴纪洲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41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