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增钱、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增钱,陈志浩,丁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谢增钱,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志浩,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丁红霞,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谢增钱与被执行人陈志浩、丁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增钱以与被执行人陈志浩、丁红霞达成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