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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增钱、陈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增钱,陈志浩,丁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谢增钱,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志浩,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丁红霞,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谢增钱与被执行人陈志浩、丁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增钱以与被执行人陈志浩、丁红霞达成还款方案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9民初1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