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美美与李慧国、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美,李慧国,赵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美美,女。被执行人:李慧国,男。被执行人:赵海燕,女。申请执行人李美美与被执行人李慧国、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慧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美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和利息2.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1010元。2017年4月21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