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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元亮与巩克明、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亮,巩克明,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050号原告:王元亮,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刚,黄岛区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克明,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告: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王疃村。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金六路交汇处新鼎泰商务宾馆。原告王元亮诉被告巩克明、临沂市荣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王元亮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元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元亮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