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崔彩凤与王会波、连二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彩凤,王会波,连二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620号原告:崔彩凤,女,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会波,男,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连二强,男,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崔彩凤与被告王会波、连二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崔彩凤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小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