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兴、朱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18号被执行人:王兴(曾用名王鑫),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新昌县。被执行人:朱进,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2016)浙0683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朱进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朱进现处服刑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裘 海 燕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成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