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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兴、朱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朱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418号被执行人:王兴(曾用名王鑫),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新昌县。被执行人:朱进,男,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2016)浙0683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王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朱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朱进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兴、朱进现处服刑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裘  海  燕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成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