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陈雨、冯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陈雨,冯金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民初1994号原告侯建民。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34362-7法定代表人:赵金利被告赵金利。原告侯建民与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建民的委托代理人郑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3.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2013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本息,故诉至法院。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被告赵金利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3、民事裁定书一份,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因公司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于2013年2月1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并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诉。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另查明,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无人看管和经营,被告赵金利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由被告唐山金利冶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林洲人民陪审员 高春敏人民陪审员 董树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喜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