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支付欠款48000元。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自动履行完义务,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海旭审判员 王君英审判员 刘 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亚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