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执行李晓、汪拴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李晓,汪拴涛,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立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异41号申请人执行李晓,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汪拴涛,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深州市。被执行人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北大街方圆商住小区******层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510114181。法定代表人黄立锁,经理。第三人黄立锁,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大庆中路**号*幢*层***室。身份证号码:1330221967********。本院在执行(2017)冀1102执45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与被执行人汪拴涛、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李晓与被执行人汪拴涛、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现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晓与被执行人汪拴涛、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冀11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衡水市点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衡水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显示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黄立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黄立锁为(2017)冀1102执4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朱 刚审判员 曹少峰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