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孔春红与胡宝林人身权执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春红,胡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649号申请执行人:孔春红,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胡宝林,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春红与被执行人胡宝林人身权执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管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