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姚德平、肖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德平,肖波,龚火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47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德平,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2011年6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至2012年7月16日止。被告人肖波,男,汉族,1984年12月29日出生。2010年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龚火祥,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伙同他人于2016年11月30日晚在由谢建强(另案处理)提供的武汉市江汉区燕马新村40号2楼4门内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姚德平当“皇帝”,负责摇骰子,被告人肖波、龚火祥为“水手”,负责给赢钱的参赌人员付钱并抽取提成。2016年12月1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上述赌场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8人,查获赌资人民币28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姚德平还具有累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肖波还具有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姚德平、肖波、龚火祥均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姚德平还具有累犯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肖波还具有前科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德平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二、被告人肖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三、被告人龚火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