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家军与孔进标、廖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军,孔进标,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军,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孔进标,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廖利,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家军与被执行人孔进标、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孔进标、廖利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军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孔进标、廖利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