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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家军与孔进标、廖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军,孔进标,廖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军,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孔进标,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廖利,女,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家军与被执行人孔进标、廖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孔进标、廖利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军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孔进标、廖利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