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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中敏、XX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敏,XX琴,朱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82号申请人:张中敏,女,197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XX琴,女,1975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朱爱民,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执行人张中敏与被执行人XX琴、朱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XX琴、朱爱民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磊(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