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29140.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5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孙榕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