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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4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袁某某诉秦某某秦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462-3号申请人袁某某,男,1993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93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申请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O一七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6)豫05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1911900250000XXXX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秀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