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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异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原高密市交运公交车有限公司)、高密市梧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原高密市交运公交车有限公司),高密市梧桐商务有限公司,郭锰铁,王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异3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原高密市交运公交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梧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郭锰铁。第三人:王广明。本院在执行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梧桐商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密市梧桐商务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2013)高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郭锰铁、王广明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查明,高密市梧桐商务有限公司虽未注销,但公司已歇业多年,股东未及时清算,导致公司住所及经营场所无处可寻,企业财产灭失,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郭锰铁、王广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郭锰铁、王广明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向高密市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履行(2013)高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长 柴 军审判员 蒋桂刚审判员 邱锡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甜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