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周贤军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贤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贤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周贤军与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军所购的尚未办理产权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住宅一套。但因被执行人张军于2012年8月以此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51万元,银行至今未消灭抵押权。且该房在本案未进入执行之前,因他案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无法执行。本案应执行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熊开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