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倩与被告成都凯撒旋乐器有限公司、成都琴思乐器有限公司、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倩,成都凯撒旋乐器有限公司,成都琴思乐器有限公司,代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544号原告:谢倩,女,汉族,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四川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凯撒旋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张顺。被告:成都琴思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波,女,汉族,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谢倩与被告成都凯撒旋乐器有限公司、成都琴思乐器有限公司、代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谢倩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倩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倩撤回对被告成都凯撒旋乐器有限公司、成都琴思乐器有限公司、代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谢倩负担。审判员  向伶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