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强,惠洁,王付龙,张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22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惠洁,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付龙,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玉华,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强、惠洁、王付龙、张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强、惠洁、王付龙、张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