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超全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超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胡超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初1091号原告:胡超全,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富强,执业证号15120201510924598,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1243J,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长江大道中段17号。负责人:陈强,男,总经理。原告胡超全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宜宾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胡超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超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会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