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润梅与张月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梅,张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赵润梅,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月青,地址呼市。赵润梅与张月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9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月青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