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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润梅与张月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润梅,张月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赵润梅,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张月青,地址呼市。赵润梅与张月青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9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月青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根据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自清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