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文华 册亨县盘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华,册亨县盘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男,1972年5月5日,苗族,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牂牁镇西陵村四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05005201X。被执行人册亨县盘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组所地册亨县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59077105-8。法定代表人高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黔六特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文华申请执行册亨县盘江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六特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周天星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卫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