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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先腾、王延恺诉被告向泽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腾,王延恺,向泽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807号原告:张先腾,男,1994年9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本市半汤街道办事处汤卞山行政村汤大庄**号。原告王延恺,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本市半汤街道办事处汤卞山行政村汤大庄41号被告:向泽雨,男,1981年12月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槐林镇九峰行政村山向村***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张先腾、王延恺诉被告向泽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投保而非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提起诉讼,依法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错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列为被告不适格,故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先腾、王延恺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权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