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志勤与蒋夕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勤,蒋夕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146号原告:张志勤,男,汉族,1950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博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廷新,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夕广,男,汉族,1974年12月26日出生,原住库尔勒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勤诉被告蒋夕广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俞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