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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彭旭斌、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旭斌,王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6252号申请执行人:彭旭斌,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被执行人:王世杰,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彭旭斌与被执行人王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倪华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旭斌与被执行人王世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银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