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2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蒋敬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蒋敬虎,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66号。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敬虎,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利辛县,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阚疃镇阚疃街。法定代表人:都庆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洪,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敬虎、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利辛长途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36元,减半收取116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 胜审判员 彭 亮审判员 周甜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